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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利州:借款有风险 担保亦需谨慎
  • http://www.newssc.org时间:2017-09-14 10:23:46 来源:四川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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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新闻网广元9月13日讯(冯冬冬)现如今民间借贷普遍发生,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逐年递增,然而在为他人作担保后是否应该承担偿还债务的义务,夫妻是否应该共同承担?近日,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嘉陵法庭审结了一起借贷纠纷,就是因为担保而引发的一系列问题。

2013年,冯某从淡某处借到现金4万元,约定一个月内归还,这笔借款由谌某用房产担保,并提交了房产证,借款到期后,淡某多次催促冯某还款未果。

2016年,原告淡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谌某与其丈夫罗某归还借款,谌某辩称其并未向淡某借款,实际借款人系案外人冯某,而冯某因债务缠身早已外出躲债、不见踪影。庭审中谌某百般委屈、不断辩解,但其在冯某借款期限届满后向淡某出具的一份《保证书》却成为了定案依据,谌某声称该《保证书》出具系受到淡某胁迫,却苦于没有任何证据支撑。

本案中债务已经到期,此时出具担保书,该担保书实际是对到期债务承担偿还责任的承诺,而非一般意义上的提供担保,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形成了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即第三人代债务人向债权人偿还债务的法律关系,构成债务承担。

保证责任并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他人债务提供保证,保证人并未因该担保行为而受益,夫妻财产亦并未因此而发生增益,故并不应当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承办法官审理该案后认为,对于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谌某承担4万元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因被告谌某不是该笔借款的实际借款人,仅构成债务承担,故该笔债务并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且被告罗某亦未在担保书上签字确认,故对原告淡某起诉要求被告罗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判决后,谌某多次找到承办法官表示不服并提出上诉,经过承办法官的耐心释疑,谌某终于接受必须承担责任的事实,主动要求法院组织调解,与淡某达成和解并撤回上诉。

对此,法官表示出借借款时一定要谨慎审查,提供担保物时不动产要及时办理登记手续。保证人对外提供担保亦需注意担保方式、担保期限及担保范围,如果提供担保并非真实意愿,一定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登记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提高证据留存意识,否则除斥期间经过,权利主张将受到阻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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