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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利州法院:养蜂蜇人起纷争 法官调解促和谐
  • http://www.newssc.org时间:2017-12-11 09:34:16 来源:四川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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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新闻网广元12月11日讯(曾仕佳)利州区金洞乡地处群山环抱之中,自然风光秀丽,每年春暖花开时,大量的养蜂人纷纷而至,在山上驯养蜜蜂。

近日,利州法院三堆法庭诉前调解一起因驯养蜜蜂致人伤害的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刘某系云南来川的养蜂人,2017年4月来到金洞乡养蜂,其所有的二十几个蜂箱就搭建在当地村民张某某的田边,张某在自家田地耕种时,不慎被刘某所养蜜蜂蛰伤,且伤势较为严重,张某随即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4000.00余元。张某某出院后找到刘某进行赔偿,但刘某不但置之不理,还一度销声匿迹。无奈之下,张某某来到利州法院三堆法庭,请求法庭协调处理。

了解该案件特殊情况后,法庭工作人员电话通知刘某来法庭处理时,刘某在电话中一度言辞激烈,拒绝赔偿。后经法官联系当地村委会,对双方当事人从法律规定的责任承担、案件造成的影响以及公序良俗等方面多次调解,刘某某最终支付了张某的医疗费四千元,双方握手言和。

法官温馨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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