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利州法院:未婚生子 父母是否承担子女抚养义务?
- http://www.newssc.org时间:2017-12-11 09:36:32 来源:四川新闻网
四川新闻网广元12月11日讯(曾仕佳)男女双方在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共同生活,并生育了子女。一旦解除同居关系,男女双方是否需要支付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近日,利州法院三堆法庭成功调解处理一起非婚生子女抚养费纠纷案件。
经了解,原告张某乙系被告魏某某(女方)和张某甲(男方)同居期间生育的儿子,张某乙出生时双目失明。张某乙出生一年后,因其父母均系九零后,加之张某乙先天性残疾,双方均不愿意抚养张某乙,后魏某某便和张某甲经本院调解解除同居关系,张某乙由男方抚养,女方不支付抚养费。近期,张某甲因在外务工时身体受伤无法劳动,加之需要抚养张某乙,经济负担较重,便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魏某某承担部分抚养费。后经承办法官耐心细致沟通,释法明理,被告同意支付部分抚养费,该案最终调解处理,双方握手言和。
法官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用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而对于子女的抚养,法院从有利于子女成长、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相关情况综合判断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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