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维护法律尊严 强化罚金刑执行
——青川法院庭前庭后“三步走”化解罚金执行难 - http://www.newssc.org时间:2020-05-06 16:42:54 来源:四川新闻网
四川新闻网广元5月6日讯(邹宇寰 王干 雷罗罗)罚金是法院判处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不仅能防止犯罪人获得大量非法的经济利益,更能起到教育和惩罚犯罪人的作用。但罚金刑执行难问题,一直以来都是刑事司法的顽疾,严重影响司法公信。为切实解决这一难题,提升罚金刑的执行率,严防罚金刑“空判”,青川法院通过“严格公正审判”、“分批缴纳方式”、“联动执行手段”三步走的方式让罚金刑落到实处,近三年来,罚金刑执行到位率82.3%。
建立完善体制机制是解决罚金刑执行难的前提。青川法院党组对此高度重视,确定了“分管领导+刑事审判庭+执行局”的罚金刑执行专项工作组,制定了“三步走”的三项罚金收缴机制,把罚金执行难的问题贯穿到判决与执行的全过程,开出了一剂切实有效的工作“良方”,保障了罚金刑的有效执行,切实提升了司法公信力。
坚持严格公正审判
2019年8月,青川法院当庭宣判了一起受贿案件,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1万元。鉴于被告人赵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实事,自愿认罪认罚,青川法院酌情对其依法从宽处罚。被告人也积极退出全部赃款,主动交清全部罚金。
近年来,青川法院一方面强化宣传,要求法官要切实提升对罚金刑的认识,防止“以罚代法”现象发生,并在审理中对被告人加强罚金刑的普法教育。另一方面严格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如实供述其犯罪实事,自愿认罪认罚的被告人从宽处罚,并把实际履行情况作为“认罚”因素来考量,从而提升了被告人主动缴纳罚金的意愿。
在司法实践中,青川法院刑事审判法官始终坚持严宽相济的刑事政策,坚持罚金刑严格依法和量刑适当的原则,在确定罚金刑数额时既严格依法量刑,重罪重判,轻罪轻判,又考虑犯罪分子的实际承受能力,尽可能减少“空判”案件,最终实现法律的惩罚作用与教育作用相结合,让犯罪分子接受罚金刑并自觉缴纳,进一步促进了案件罚金的收缴。
推进分批缴纳方式
2019年,青川法院依法审理张某某销售伪劣卷烟一案,鉴于张某自动投案,自愿认罪认罚,法院对其从宽处罚,判处张某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共5万元。
判决生效后,张某某提出由于自身生活比较困难,又没有正当的工作以及合法收入,确实无法一次性全额缴纳罚金。法官考虑其确有困难,并且自动投案,认罪认罚态度良好,张某某对自身的错误行为也后悔不已,决定对其采用分批收缴的方式,同时要求张某某向法院出具了保证书。
为了使判处罚金顺利足额收缴,同时也让被告人回归社会,青川法院刑事审判庭对判缓刑、处罚金金额数量较大且暂无缴纳能力的被告人实施分批交纳罚金的方式,并要求被告人出具分期缴纳保证书。法官在判决后,为其提供心理辅导、生活帮扶,并鼓励其通过自己合法收入,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分批缴纳。这样的分批缴纳方式即让犯罪分子能恢复正常的生活,又有利于罚金的收缴与执行。
强化联动执行手段
2018年,王某某因犯受贿罪被青川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万元人民币。判决生效后,王某某没有在规定时间内缴纳罚金,并被收监执行。
此后,青川法院对王某采取了财产查控,纳入失信黑名单、限制高消费、出入境等措施。王某出狱后,由于被纳入失信黑名单,无法乘坐飞机高铁,外出务工受到影响,找到法院主动缴纳了20万罚金。
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查控被告人银行账户,利用“点对点”查控平台,查控被告人财产;纳入失信黑名单、限制高消费、出入境;加强与被告人所在乡镇、村社联系,帮助法院与被告人亲属沟通交流,鼓励亲属代为缴纳罚金;对移送时间较长的罚金执行案件进行摸排清理,对金额较大的进行单独分析研判,制定“一案一措施”方案,开展罚金执行案件专项执行等方式都是青川法院在进一步加强罚金执行措施,提升执行力度的有力举措,为罚金刑执行到位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同时,青川法院积极探索罚金执行联动机制,推动前期侦查与后期追缴相结合,联动监委、公安、检察在审判前各阶段对犯罪嫌疑人的财产状况进行掌握,防止犯罪分子及其亲属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财产,打破法院作出罚金刑的判决后的“单干”局面,形成了有效执行罚金刑的强大合力。
2017-2020年4月,青川法院共判处罚金刑640.6万元,执行到位金额527.24万元,执行到位率达82.3%。青川法院用“三步走”的方式逐步化解罚金刑执行难题,真正减少了罚金刑“空判”现象,维护了法律尊严,树立了司法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