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地方频道-广元  >  剑阁

  • 广元剑阁:成功侦破一起重大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 http://www.newssc.org时间:2022-08-12 21:16:50 来源:四川新闻网
手机看新闻:进入四川手机报 短信看新闻:订阅四川特快

四川新闻网消息(陶薇 李全民)近期,广元市剑阁县公安局精心组织,攻坚克难,成功打掉一起长江鱼类繁殖期季节性重大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团伙,共抓获犯罪嫌疑人30人。据悉,该团伙长期盘踞在广元市、南充市等地,2021年以来在长江支流嘉陵江流域非法捕捞野生鱼200余次,非法捕捞各类野生渔获物15210余公斤,价值230余万元。

细致排查,明确案侦方向范围

2022年2月下旬,剑阁县公安局在工作中发现,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向某某夫妻二人长期在剑阁县下寺镇、剑门关镇、汉阳镇等地集市公然向过往群众兜售来自剑阁县境内嘉陵江流域闻溪河水域的各种野生鱼。通过走访调查和综合分析研判,一个在嘉陵江流域闻溪河水域长期使用粘网等工具、采取电鱼等方式非法捕捞野生鱼的犯罪团伙浮出水面。

获悉线索后,剑阁县公安局立即成立专案组,加强合成作战,深度经营扩线,于2022年3月3日,将该案立为“2.28”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侦查。经侦查发现,该犯罪团伙在长江水系嘉陵江流域的剑阁县、南充市阆中市境内,长期采取晚上结伙驾驶橡胶船,使用电瓶、丝网等禁捕工具非法捕捞长江流域水产品。专案组多次研究案情,确定侦查工作思路,并协调侦查部门协助配合,确保了案侦工作有力、有序、有效地开展。

科学研判,准确刻画犯罪规律

根据已经掌握的线索,侦查人员多次召开案情分析会,经深入研究分析,精准分析犯罪规律:一是涉案地域广,犯罪嫌疑人多,流窜作案特征明显。该案涉及两省(四川、陕西省)多地市,涉及长江一级支流嘉陵江(广元段),犯罪嫌疑人多达50余名,流窜作案特征明显。二是犯罪产业链条长,涉案金额巨大。经初查,该团伙形成一个从非法贩卖(购买)电鱼工具、非法捕捞、运输、销售、经营(食用)野生鱼为一体的完整犯罪产业链条,已查明涉案金额达数百万元。

此外,嫌疑人捕捞工具齐备,专业化程度高。犯罪嫌疑人驾驶改装车辆携带橡皮艇、电鱼机、充氧泵等专业工具于夜间从事非法捕鱼,驾车踩点、望风、捕捞分工明确,作案工作齐备、机动性强、专业化程度高。同时,家族式犯罪特征明显,反侦察意识强、审讯取证难。该犯罪团伙,以经营“生态鱼”为遮掩、非法买卖野生鱼,相互间对通过短信、微信等方式进行联系的犯罪信息每天或者每周定期删除,取证难。该团伙长期利用夜间作案、完成交易,全部是单线联系,抓捕难度大。一旦草率收网,不排除其余未归案犯罪嫌疑人逃跑的可能性。

雷霆收网,奠定案件突破基础

经过深入细致的摸排核查,专案组固定了嫌疑人员的作案习惯和行踪轨迹,锁定了可疑作案车辆和船只。在前期工作基础上,4月10日凌晨,专案组兵分三路,将正在剑阁县柳毛河水域以电鱼方式实施非法捕捞的犯罪嫌疑人吴某某、杨某某2人当场抓获,在剑阁县闻溪河水域将以粘网实施非法捕捞的犯罪嫌疑人杨某某、蒲某某、颜某某、颜某某等4人抓获归案,在剑阁县下寺镇、广元市城区将兜售渔获物的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向某某、熊某某3人抓获归案。并集中收网、一举抓获已排查出的另外7名犯罪嫌疑人。

现场查获中华倒刺耙、乌鱼、黄辣丁、桂鱼等各类野生鱼315公斤,国家二级水生野生保护动物大鲵2条、中华草龟1只;依法扣押各类捕鱼用车辆4台、各类船艇6艘、电动船桨1个、蓄电池8个、逆变器4台、装鱼塑料箱8个、电鱼杆4根、增氧机10个、照明灯8个。

经审讯,迅速掌握了该团伙的人员架构及犯罪事实。经查,2021年至今,犯罪嫌疑人吴某某、杨某某等人多次结伙在剑阁县、阆中市境内的长江水系各支流采取电鱼和驾船布设丝网等方式实施非法捕捞犯罪活动,累计捕捞各类野生渔获物15210余公斤,并将捕捞的各类渔获物贩卖给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向某某、熊某某,后经三人以零售方式在集市和菜市场门口公然出售给张某某、仲某某等人予以加工销售、食用。

扩大战果,全面核实犯罪证据

根据犯罪嫌疑人的交代,专案组开展专案攻坚,按照“全环节、全要素、全链条”的侦办要求,深挖彻查,做大战果。对已到案的人员进行细致审讯,吃透该团伙组织架构,全面调取涉案人员名下账户及相关资产动向,关注资金流向,坚决摧毁其经济基础,为该案顺利诉讼、定罪量刑做好铺垫。进一步组织技侦、网安等部门合成研判,顺线深挖犯罪链条,坚决打掉贩卖电捕工具、改装车辆、运输渠道、贩卖网络,依法从严惩治幕后组织者、获利者和保护伞。该案依法严惩了一批违法犯罪分子,有力维护了嘉陵江广元段水域水生物安全和流域治安秩序。为共抓长江大保护、推动长江经济带健康有序发展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目前,此案还在进一步审理过程中。(广元市公安局供图)


相关新闻
返回本网首页 返回广元频道首页 四川发布网站 收藏本站 打印本页 编辑:肖伟
  • |